成医继教函〔2023〕21号
各单位:
《成都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经成都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2023年第6次院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成都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23年5月12日
成都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层次、各专业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第二章 报到入学与学籍注册
第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四川省成人招生录取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新生,须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费缴费凭据,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须向成都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新生学籍注册截止时间。未请假或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已注册但未取得正式学籍的专升本学生,按“专升本前置学历复查流程”办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不论何时发现,均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应如实填写《成都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登记表》,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填写的个人信息应与录取信息一致。
第六条 因特殊原因未能在新生学籍注册截止日期前办理报到入学手续且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由本人书面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属教学点审查,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能参加线上或线下教学活动,须在下一年新生学籍注册开放期内提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与新生同级。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
第七条 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原则上应在规定的专业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专业修业年限为3年的,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即在专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其在校学习时间最多可延长2年)。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十条 实行学业评价全过程管理。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平时作业、课堂考勤、课堂讨论及实验成绩等)和期末考试两个方面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该课程成绩的30%。
学生无故旷课达该课程总学时的1/3时,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资格。
第十一条 全学期缺交作业或缺做实验达该课程学期总次数的1/3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在期末考试前补交作业、补做实验的,经批准方可参加期末考试。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缓考理由充分、经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须于下学期补考时间内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试成绩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考核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擅自缺考(含请假未经批准)者不得参加补考,缺考课程均以零分计;凡考试作弊和协同作弊的学生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允许在下一学期补考一次。
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以在成绩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假期顺延)向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申请复查,如成绩有误,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只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的,准许课程重修。课程重修后考核不及格的,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允许再次重修。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评定按《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规定》执行。学校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的学业成绩。学生毕业时学业成绩一份移交档案馆保存,一份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学生出现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的行为,按照《成都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视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彻底改正的,可以参加该课程的重新学习和考试。
第五章 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八条 转专业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在读专业转到相同学习形式、相同层次另一个专业学习,即为转专业。
(一)学生应按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习,无特殊原因不得转专业。如确有特殊原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1.所学专业与本人之前取得学历或执业证书专业不一致,申请改为相同专业的;
2.因工作调动、岗位转换,所学专业与新岗位所需专业不符的;
3.学生经批准休学,而复学时原专业已撤销的;
4.因开班人数不足,原录取专业被撤销的;
5.经学校认可,确系成考网报出错或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转专业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都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入学时间超过一学年的;
2.前置学历非临床医学类专业转临床医学类专业的;
3.前置学历非护理学类专业转护理学类专业的;
4.已申请办理过转专业的;
5.其它受限制转专业的。
第十九条 转学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由在读学校转到另一所学校学习,即为转学。转学分省内、跨省高校之间转出或转入,流程按《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川教〔2022〕65号)执行。
(一)学生应当在被录取院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在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转学申请: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成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学科类别或学习方式不一致的;
6.已办理过一次转学手续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三)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四)若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生源地为高考改革省份,其成绩应符合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五)转学材料
申请转学的学生应按照要求将以下相关材料准备齐全,交由转入学校报教育厅(一式一份,其余材料双方学校自行留存)。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省内专用或跨省专用);
2.学生转学申请书(学生本人签名;不满18周岁的学生,附加期法定监护人签名;加盖继续教育学院章);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加盖继续教育学院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继续教育学院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部分或档案管理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招生或档案管理部门章);
7.转学理由证明材料
①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二甲以上(含二甲)医院的诊断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②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学,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加盖继续教育学院章);
8.拟转入院(系)同意转入的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加盖继续教育学院章);
9.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加盖校章);
10.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说明(公示内容:学生姓名,考生号,转出及转入学校名称、年级、专业名称,考生高考分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最低分数,转学理由等。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论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示部门章);
11.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说明(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及相关要求同上)。
继续教育学院每年6月受理转专业申请,每年3月、9月受理转学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各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点和学生本人可保留复印件。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服兵役、身体原因等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以申请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认为必须休养或治疗的;
(二)一学期内因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教学时间1/3以上的;
(三)因工作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
(四)应征入伍服兵役的;
(五)其它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一般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经各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点签署意见后,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学生复学注册后,学校恢复其学籍;
(二)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和报考其他院校;
(三)休学期间学生须对自己的一切行为负责,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及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方可复学;
(三)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未招生,征得学生本人同意,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的适当年级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继续教育学院妥善保管休学、复学相关材料,各专业所在学院、教学点和学生本人可保留复印件备查。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6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的;
(三)超过1个月未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的;
(五)面授旷课时间连续超过一个学期的;
(六)未经请假批准,擅自不参加一学年全部课程考试或一学年全部课程没有取得考试资格的;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除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况外,其它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点提出退学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后,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示60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报学校领导批准,作退学处理。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凡退学的学生,学校将注销学生学籍,一经退学者,不得再恢复学籍。
第三十条 因退学而涉及的退费事宜,按《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退费暂行办法》办理。
第八章 毕业和结业
第三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专业培养方案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达到培养要求,符合毕业条件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并在教育部“学信网”完成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应填写《成都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登记表》,继续教育学院应对学生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学生毕业档案。
第三十三条 修业年限已满,合格科目达教学计划规定科目的50%以上;或已达最长学习年限,合格科目达教学计划规定科目的90%以上但未全部合格者,准予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结业离校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返校申请参加不合格科目的课程重修。经考试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可申请毕业,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申请课程重修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五条 结业生在返校课程重修或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取消课程重修和考试成绩,原结业结论不变更。由学校颁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并在教育部“学信网”完成学历电子注册,“毕(结)业”状态栏标注“结业”。
第九章 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成都医学院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具体办法以上述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录取时填报的学生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按“在校生信息修改流程”办理。毕业时,须按更改后的信息填写证书及学历电子注册,保持证书信息与学历电子注册信息一致。
第三十八条 按照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学生应按规定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完成注册学籍学历信息核对,有错误的,应及时提出修改申请。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的,取消其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已注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学校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上级管理部门出台新政策新要求,按新政策新要求修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