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医〔2022〕156号
各单位:
《成都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2年第19次校长办公会、第27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成都医学院
2022年11月11日
成都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推动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 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教函〔2022〕249 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外教学点,是指学校为满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需要,依托校外其他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设点单位”) 的场地、人员、设施等资源,开展招生宣传、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学生服务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是学校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重要依托和服务延伸,其教学和管理状况直接体现学校的办学质量,直接关系学校的品牌声誉。学校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审慎研究、科学布局,加强教学过程监管和纪律约束,确保在学校治理能力范围内有限设置,并管得住、管得好。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置的校外教学点,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设点单位须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成人高校、开放大学以及设有内部培训机构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学校开展送教上门的合作办学,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对于条件良好、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实施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取得三年以上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同时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在从严控制的情况下设点。
(二)设点单位须具有与学校合作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辅导教师(承担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实验实训、组织课堂讨论等任务的辅助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学历继续教育有关管理工作的行政人员、专兼职班主任以及负责网络支持、技术保障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其中辅导教师由学校派出或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学校认定选用,辅导教师总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100;每个校外教学点专职管理人员不低于3人(含1名负责人),管理人员数与在籍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200。
(三)设点单位须具有可供学历继续教育持续使用的、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能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学生规模200人以下时,教学场所总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不少于40台;学生规模每增加100人,教学场所总面积增加50平方米,计算机按照1:10增加;图书藏量不少于5000册,有可供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校外教学点均须开设医学类专业,还须配备与开设专业相适应的实验实训条件,或与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建立有长期稳定的教学合作关系。
(四)教学及实验实训场所、设施设备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五)具备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学校在大成都范围内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原则上不超过 5 个(不含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点);在大成都范围外设置的校外教学点,原则上同一市(州)只设置1个,最多不超过 2 个。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开设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学校经教育部备案开设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均可在各校外教学点开设。学校在每个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
(二)学校新获得教育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校外教学点开设。
(三)学校在校外教学点开设国控类专业的,应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程序和要求:
(一)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设点单位,如有意向与学校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须向学校提交合作办学申请书、设置校外教学点和开设相关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设点单位承诺书,以及具备相关办学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学校收到申请设点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对该单位的背景、资质等进行核查,并对拟设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评议(评议要点见附表2)。
(三)核查、考察和评议结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向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交结论性意见。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向社会公示。
(四)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学校与申请设点单位签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合作办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办学协议书”),于每年1月底前,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外教学点备案材料,并在系统内填报有关信息。备案材料包括:
1.备案表(见附表1);
2.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报告;
3.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4.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
5.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6.拟设点单位承诺书;
7.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合作办学协议书;
8.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
9.其他必要的材料等。
(五)每年4月底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评议,评议通过的予以备案,并报教育部。
(六)每年6月底前,教育部向社会公布全国高校校外教学点设置情况。学校根据教育部公布情况,做好校外教学点合作办学各项工作。
(七)校外教学点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或设点单位名称、法人、地点、性质等重要信息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学校在当年按新增校外教学点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合作办学协议书》的程序和要求:
(一)学校根据上级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规定和要求,依照本办法,拟制《合作办学协议书(通用版)》,对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条件(含辅导教师、管理人员、场地、设施设备和学习资源等情况),学校与设点单位、校外教学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校外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名称、层次、学制、培养目标、招生对象、线下面授教学和辅导(含实践教学)学时比例、拟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学费标准,学校与设点单位的经费分配比例,校外教学点的安全稳定和廉政责任、合作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进行约定。
(二)《合作办学协议书(通用版)》内容须广泛征求校内外意见,并通过合法性审查、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方可定稿。
(三)学校与拟设点单位在接受申请、考察、评估过程中,应就《合作办学协议书(通用版)》内容进行磋商。在校长办公会批准合作单位并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合作办学协议书》,并待教育部对校外教学点备案成功后生效。
(四)学校与设点单位签署《合作办学协议书》时,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外,还须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一般须配置教学点负责人、联系人、辅导教师、管理人员若干名,且人员配备数量须满足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设点单位须将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交学校备案。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负责场地、消防、食品、卫生、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健全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执行;须定期对所承担的辅助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并配合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
第十一条 学校于每年7月上旬组织召开一次所有校外教学点参加的招生工作会,传达和贯彻国家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招生政策和相关规定,布置招生工作任务。于每年末召开一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工作会,对当年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年工作进行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适时举办校外教学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会等。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认真落实办学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学生教学工作。具体如下:
(一)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编制工作指南》要求,编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进程计划。
(二)根据各校外教学点各专业招生人数,统一对学生编制学号,进行教学分班。
(三)根据分班情况,采取校本部或相对集中的线下面授与线上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教学工作,落实教学进程计划。根据教育部要求,线下面授教学原则上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时的20%。
(四)从学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中,选派教师担任各校外教学点全部课程的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可由学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学校认定选用。
(五)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建立稳定、高效的教学评价制度。
(六)统一负责教材的选用和招标采购。
(七)加强考试平台建设,实施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业课程考试、学位外语考试、学位主干课程考试等。
(八)加强对有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的相关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答辩、全员查重,并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抓好无毕业论文(设计)要求的医学相关专业的毕业实践环节。严把学位授予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作为线下面授、学习辅导、集中考试、实验实训、毕业指导等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负责配合学校完成各项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包括:
(一)全面落实和完善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教学条件保障。
(二)负责所属学生参加所有教育教学活动的人员召集和学习纪律、考勤考核管理,按学校要求及时报送教学管理相关材料。
(三)协助学校进行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在本教学点工作量的登统计。
(四)协助学校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分发教材和其它相关资料。
(五)向学生及时传达学校的教学规章制度和各项通知,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和校外教学点的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和管理人员,应遵守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
第五章 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要落实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要求,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生的法纪和安全教育,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校外教学点要及时收集学生对教学、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学校反映,并将学校处理结果向学生进行反馈。
第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要全面掌握学生的家庭情况和学习状况,负责按规定进行困难学生补助、优秀学生奖励的材料收集和整理上报。
第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负责收集、整理违纪违规学生的材料,按照《成都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向学校报送处理意见,并向学生反馈学校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学生个人向学校申请办理任何重要事项,均须先由校外教学点提出初审意见,再由校外教学点相关人员按管理规定到学校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和校外教学点应严格学生的学习纪律和考勤考核,端正学风考风,严格毕业要求,对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规定学制内不能完成学业、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给予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要建立严格的纸质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章 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按照国家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配合学校开展招生宣传、咨询服务及学生报名注册等工作。招生宣传须统一使用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禁止校外教学点自制招生宣传资料进行虚假承诺、夸大宣传,禁止校外教学点再衍生“点外点”或委托其他组织(个人)代为招生宣传,禁止违规提供“代报名”“代学”“替考”等托管服务,禁止采用“先上车,后买票”的形式招收“超前生”,禁止恶性抢夺生源,禁止在教学点归属区域外招生,特别是不得跨省招生。
第二十三条 招生录取工作由学校统一进行,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将录取名单在校园网等媒体上公布并向校外教学点移交名单,向学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学籍管理与毕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寄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外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校外教学点招收学生的学籍注册进行统一管理。学籍注册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取得学籍。
第二十六条 凡取得学籍的新生,应在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综合服务平台完善个人学籍信息,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籍档案。所有学生个人信息和学籍档案必须由学校保存。校外教学点应督促学生做好学籍信息和图像采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要协助学校做好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工作,对休(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等情况及时报送。
第二十八条 校外教学点要协助学校做好学生毕业工作,组织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做好毕业鉴定,准备好学生档案材料,并报送学校审核盖章。按学校要求领取和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要按学校要求组织学生做好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学士学位申请工作,按学校要求领取和发放学位证书。
第八章 经费收支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所有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学校不得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收费,不得超标准收费。校外教学点及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搭车收费,不得隐瞒、截留、占用、挪用和坐支学费。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合作办学协议书》要求,督促学生及时足额直接向学校财务缴纳学费。
第三十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费收入主要用于教育教学工作。学校拨付给校外教学点的合作经费,原则上不超过学生学费总额的50%。校外教学点主讲教师、辅导教师的课酬、劳务费等款项,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据实支付。
第三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学生申请办理退学退费的,按《成都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实行年度目标管理。每年12月,各校外教学点应对照《成都医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评估指标体系及评分标准》(附表3)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报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联合学校财务、审计、教师管理、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等部门,采取审阅材料、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现场考评等方式,对校外教学点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对年度考评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奖励不超过校外教学点总数的50%,先进个人奖励不超过校外教学点工作人员总数的30%,奖励费用不超过校外教学点当年学费总收入的2%。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校外教学点实行年度目标管理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监管惩罚机制。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常规检查、“双随机”抽检、专项评估及年度考评中,被发现有违规宣传招生、教育质量低下、管理混乱无序、变相买卖文凭、履行职责不力等情况的,学校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校外教学点等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撤销校外教学点的,设点单位还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善后工作,确保稳妥完成在籍学生的培养任务。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新要求的,按新政策、新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