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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规定

2021-09-29  点击:[]



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规定

(成医继教函202135号,2021年9月28日印发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下简称成人教育)考试管理,整肃考纪,端正考风,规范考试工作,提高成人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规范成人高等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考试是检测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不仅有利于检测学生的学习效果,也有利于检测教师的教学效果,及时获得教与学的信息,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条 凡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和实践环节都要对学生进行考试。考试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学生无故旷课达该课程本学期总学时的1/3时,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资格。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相关学院、教学点要高度重视课程的考试管理工作,以良好的教风、学风和考风来保证成人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考试管理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考试管理包括考试命题、试卷印刷、试卷寄送、保管与保密、考务组织、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评阅卷、成绩上报、考试违纪认定和处理等。

第五条 学校鼓励教师就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进行改革探索。必修课程、学位课程采用闭卷考试,其它选修课程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或线上考试。其中开卷考试课程门数应严格控制,根据课程需要可实行线上考试。

第六条 学位课程由学校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其它课程原则上实行统考,由学校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由相关学院或教学点组织;非统考课程可以由相关学院、教学点自行命题和自行组织考试。

第二章 考试命题

第七条 命题是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做好考试工作、提高考试质量的关键,各相关学院和教学点要认真组织教师按教学大纲做好命题工作。

第八条 命题应体现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教学内容与教学大纲的映射关系,突出考核学生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与能力。结合成人教育学生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理解能力的特点,鼓励教师多出和出好能反映学生真实学习状况和水平的试题。考试命题应以理解、分析、应用和解决问题的题型为主,分值原则上不低于卷面总分的60%

第十条 把握命题的难度、区分度和信度。试题要有一定的难度和区分度。为提高考试的信度,全卷试题的总量原则上大于60道,以保证一定的知识覆盖面。医学类课程 A 型、B1 型、X 型题备选答案应不少于 5 个,非医学类课程不少于 4 个。医学类课程原则上不使用填空题、判断题;主观题(以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为主)题量不宜多于 10 题,主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理解及应用的能力。如因课程性质等原因无法按上述要求命题的,需将该门课程的考试题型报至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试题题量应适当,原则上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 90 分钟。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考试须命制等质等量等效的两套试卷,并注明 A 卷或 B 卷。命题教师在提交试卷时,须同时提交每套试卷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AB 卷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十三条 命题方式

(一)统考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相关学院课程教师制订合理、规范的命题方案,内容涵盖考试目的、方式、时间、题型、分值、范围及各章节(系统)内容占比等。命题方案一经确定,命题教师须根据方案要求组织命题工作。非统考课程由各学院或教学点自行命题。

(二)学位课程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教师命题。

(三)命题教师必须是承担成人教育教学任务、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或近期承担过成人教育课程的主讲教师。

(四)有试题库的课程应尽量采用题库命题,没有题库的课程应尽早建立相应课程的试题库或试卷库。

第三章 试卷审批、组卷和保管

第十四条 试卷审批

(一)各学院应指定教师负责统考课程的命题、编排、校对工作,在考试前一个月命制AB 两套试卷和每套试卷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填写《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试卷审批表》(附件1)。试卷由各学院命题教师所在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审试,审试内容包括试卷题型、题量、难度与分值分布等。符合大纲要求后方可在试卷审批表上签字,将该审批表和试卷样稿送学院教务科,密封后交至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做好登记,同时报送试卷电子稿(用U盘拷贝)。试卷命题达不到相应要求的,应退回重新命题或限期补齐上交,继续教育学院有权拒收无审批人签字同意的试卷和逾期未交的试卷。

(二)考试前 3 周,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随机抽取经审试通过的 AB 卷中的一套试卷作为正考试卷交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另一份试卷作为备用卷。

(三)由二级学院或教学点自行命题的试卷,其审批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试卷格式

(一)试卷卷面总分为 100 分,且标明各题型的分值。

(二)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题、漏页。

(三)试卷用纸、印刷格式要规范,应按《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试卷格式》规定要求排版。

第十六条 试卷保管

(一)做好试卷保密工作,尽量减少接触环节。试卷命题、组卷、印制、封寄和交接至考试实施止,始终要加强保密工作,严防窃卷和泄题现象。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卷,应迅速采取措施,启动备用卷或变换试题内容。泄漏试卷为重大教学事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

(二)做好评阅后试卷管理工作。严禁试卷及复印件外流,试卷(包括正考试卷、补考试卷及答题卡)作为教学档案,是教学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点按学生的学号顺序排列装订、按专业班级顺序号分别装袋封存,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各年级的试卷应按年级的顺序排列保管,试卷保管期限为该届学生毕业后一年,不得遗失,以备检查。保管期满后,继续教育学院指定专人集中销毁。

第四章 考试组织及考场规则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在分管继续教育学院的校领导的领导下,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各学院或教学点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考试时间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编排,不得随意更改。学位课程考试一个标准考场为 30 人,大教室可安排 2-3 个标准考场。其它考试按非标准考场安排,应遵循隔位就座原则。

第十九条 主考、监考、巡考

(一)考试一般应设主考、副主考,主考、副主考一般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点负责人担任。主考、副主考全面负责考试工作,维护考试秩序,保证考试顺利实施。

(二)监考是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开展、考试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环节。各学院和教学点应高度重视监考工作,每个考场至少安排两名监考老师,考生人数较多的要适当增加监考老师数。监考老师必须经过培训上岗。

(三)监考老师在监考期间,要严格执行《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监考人员操作规则》(附件 2)和《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场规则》(附件3),监考应做到严格、公平、公正,监考有失职行为的,将根据《成都医学院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意见》(附件5)处理。

(四)监考人员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点根据考试要求负责安排。

(五)建立巡考制度。巡考人员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点负责考务工作和相关科室人员担任,做好考试各环节巡视和监督工作,具体职责详见《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巡考工作规定》(附件 4)。巡考期间应及时处理一般急发事件,以及将重大突发事件上报主考。

(六)学生在考试中违规的,按照《成都医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规定》(附件 6)处理。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评分规则

(一)相关学院和各教学点在试卷批阅前应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并作为教学档案予以保管。

(二)相关学院和各教学点于课程考试结束后10天内组织老师采用集中阅卷、分工负责、流水作业的形式阅卷,并严格评分标准,认真批阅,确保阅卷公平性。

(四)为加强评分过程管理,防止过严或过宽,任何课程评分都必须有两名及以上教师参与。

(五)相关学院和各教学点负责人发现教师评分不合理,应及时提醒阅卷教师复阅、复评,加以纠正,并按情节严重情况给予批评和纪律处分。成绩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后,如发现或有被检举的,将按《成都医学院教学事故和教学差错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六)教师在评分过程中不得遗失试卷。

第二十一条 试卷评阅要求

(一)必须用红色笔批阅试卷。

(二)评阅试卷采用给分制,要点分、题首分、卷首分应齐全、准确。客观题应在每题题号前给出该题得分,名词解释、简答、论述、计算等题,首先应在学生答题的得分点上给分,在该小题题号前给出该小题得分,再将各小题得分加总后的大题得分写在题首左侧得分框内,最后将该分数登记在试卷首页的总得分框中。整张试卷不得出现负分

(三)试卷总分栏上应有阅卷人、复核人签名。

(四)试卷评阅后发现评判错误(加错分、错判等),应以“\\”式样涂掉原判并在相应位置评判。修正试卷评阅,阅卷人必须在修正位置签全名。

(五)任课教师必须在考核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及成绩上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成绩评定

(一)统考成绩:包括考试(或考查)成绩与平时成绩,其中考试(或考查)成绩占 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指平时测验、平时作业、课堂考勤、课堂讨论及实验成绩等,其中考勤占平时成绩的20%,作业等占平时成绩的10%。网络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照《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网络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二)补考成绩只计卷面成绩。

(三)缓考、重修的成绩评定同正考。

(四)任课教师应将平时成绩、考试(或考查)成绩分别输入教务管理系统,按比例合成总成绩。

第二十三条 成绩合成后,成绩单打印一式三份,每页经两位阅卷教师亲笔签名并经学院或教学点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各二级学院、教学点和继续教育学院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四条 成绩分析

考试阅卷后,各教研室应对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并将考试结果填入《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试卷分析表》(在教务管理系统成绩管理栏目中可自动生成试卷分析表),连同学生成绩一起送教研室主任审批签字后与成绩单一起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

第二十五条  成绩管理

(一)试卷批阅期间,任何人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教师应拒绝学生查卷、询问分数,直至成绩上报教务管理系统后。

(二)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自己成绩。考试成绩原始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管理,不得遗失、涂改。

(三)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学生,可提出申请查阅试卷。学生可在下一面授阶段结束之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点提出查卷申请,并填写《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查阅试卷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或教学点负责人批准后,由课程负责人及教学秘书(或另一任课教师)一起审阅试查。学生本人或家长均不得直接到任课教师处查阅试卷。查卷结果由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点通知学生本人。超过规定时间不予查卷。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考试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校内教学点由继续教育学院按学校批准的预算标准核发给参与考试的工作人员。校外教学点相关费用由教学点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1.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试卷审批表

2.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监考人员操作规则

3.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场规则

4.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巡考工作规定

5.成都医学院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意见

6.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7.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试卷分析表


附件1

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试卷审批表

试卷名称


考核方式

(闭卷/开卷/机考)



专业层次


试卷内容情况

教研室审查意见

1.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试卷广度覆盖教学内容


2.试卷与命题方案相符合,题型多样化,符合命题要求


3.试卷难度适中、题量适中


4.试题体现了对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并反映成人教育特色


5.试卷的标准评分卷正确无误


6.AB 卷重复率不超过30%,与以前年级试题重复率不超过30%


7.试卷格式规范


教研室审批意见:

 

教研室主任(课程负责人):

 

 

学院、教学点审批意见:

 

 

学院、教学点负责人(签字):

学院、教学点盖章:

注:此表与试卷样稿一起送交学院教务科审核签字后交继续教育学院。


附件2

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监考人员操作规则

一、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开考前20 分钟携带监考证、黑色水笔至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点)指定地点领取试卷,不得请人代领。监考人员领取试卷后应直接到达指定考场,不得中途逗留。

二、开考前准备工作

(一)检查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份数是否与试卷袋所示份数一致,如试卷、答题卡或答题纸等有缺少的,请及时与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点)考务人员联系。

(二)考场座位应按一人一座或隔一人一座安排好考生座位,并按学号或准考证号大小顺序确定座次,引导考生按指定位置就座,并下发考试名单,让学生在名单上签字确认。

(三)无证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如有特殊情况须由考生班主任验明其身份,并在该考生名单上签名才准予考试。

(四)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 5 分钟组织学生清理考场,要求学生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并将书包、书籍、笔记、纸张(含自备草稿纸)、电子辞典、手机或电脑等物品放在讲台桌或监考人员指定地点,检查课桌椅表面、课桌抽屉等地方,如发现与考试有关内容应报告主考人员处理。

(五)监考人员向考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三、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 3 分钟下发考卷,不得提前发放。

四、考试开考后,应检查考生学生证和身份证,督促考生正确涂写专业、班级、姓名、准考证号、试卷类型等。开考半小时后,清点参加本次考试的考生人数,将缺考和增考考生姓名、学号等填入考场登记表。

五、监考人员在监考期间应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在监考过程中不得开机,更不得接听电话、收发短信或上网等。不得做诸如看书、看报、聊天、备课等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监考期间除试卷印刷字体不清楚,试卷、答题纸或答题卡有污渍或有破损外,监考人员不准回答考生与考试或考题有关的任何问题。对于考生关于试题科学性方面的询问,监考人员应及时向考试组织部门工作人员反映情况并予以解决。未经同意,监考人员不能随意更改试题内容。

七、监考人员应面对学生,一前一后,一左一右,一站一坐监考,不得随意离开考场,更不能两人同时离开考场。

八、严格执行《成都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场规则》,及时提醒与督促考生遵守考试纪律。对有违纪、作弊动机的学生应加强预警,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场收回考生和协同违规考生的试卷及相应材料,并将其带离考场;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场登记表上填写学生违规情况,由两位监考人员同时签名,并在试卷上注明违规字样,同时将考场纪实、违规学生试卷及有关物证等送交考试组织部门。

九、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制止考生答题,收齐并清点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确定份数无误后准许考生离开考场。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按学号或准考证号由小到大排序,试卷按规定要求装订(考卷多可分班装订)、密封,并填好考场登记表及试卷袋、答题卡袋封面各栏目。试卷(答题卡、答题纸)、考场登记表连同空白试卷交回继续教育学院(或教学点)。

十、监考人员接到监考任务后,不得随意变更,不得请人代为监考,如有特殊情况的,应事先向各学院(或教学点)、继续教育学院提出请假。


附件3

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于开考前十分钟进入考场,考试正式开始三十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内、离终考十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

二、考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入场考试。参加国家或省等级考试的,应同时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在指定的考场按准考证号或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号就坐,并将身份证、准考证置于座位左上角。

三、考生考试时须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个别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但不准将手机、ipad 等通信工具及具有记忆存贮功能的电子产品带入考试座位,已带入考场的应关机后集中放置于指定地点。

四、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随意向其他同学借用文具用品。

五、考生不得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其它有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如有疑问,应举手示意;除试卷印刷字体不清楚外,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其它与考试有关的任何问题。

六、根据考试科目性质,开卷考试时不得携带规定之外的材料进入考场座位,已带入考场的应集中放置于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闭卷考试时不得将课本、笔记本、复习提纲等(不论和考试内容有关与否)带入考场座位。

七、考生考试时必须认真答题,不得东张西望,前顾后盼,凡被发现有考试作弊行为的,按《成都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予以处理。

八、考生有以下情形的,监考人员可以责令考生退出考场,取消本场考试资格:未带相关证件、未在指定考场考试、未按准考证号或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就座、在场内高声谈论的。

九、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入场考试。

十、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的,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回收试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场。考生不得拖延交卷,不准擅自离开考场。


附件4

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巡考工作规定

为加强考风考纪建设,督促考试各项工作的有序、紧张、严肃、公平进行,对考试期间巡考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教育学院制订巡考安排表,实施分级巡考。教学点负责本点巡考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校本部巡考,同时指导和开展教学点巡考工作。根据考试需要,也可开展交叉巡考。由继续教育学院安排巡考的,将巡考登记表交回继续教育学院。由教学点安排巡考的,将巡考登记表交至教学点。

二、巡考人员按巡考安排对校本部或教学点开展巡考工作。巡考的主要工作内容为:全面掌握本次考试的考风考纪情况。检查考场秩序,落实监考人员和考生到位情况,纠正各种不符合考试纪律要求的现象。督促监考人员履行监考职责,协助解决现场出现的问题,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对巡考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舞弊现象,督促监考人员核实和认定,要求监考人员如实及时记录在《考场登记表》上。在巡考记录表上记录各考场的巡视情况。赴教学点巡考的工作人员应同时检查教学点试卷保管、保密(启封、密封等)情况,以及考务工作安排情况等。

三、巡考人员在巡考过程中,对考试组织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进行信息梳理汇总,反馈至教学点或继续教育学院,并做好巡考登记工作。继续教育学院要在全年巡考的基础上作出巡考工作总结报告。


附件5

成都医学院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考试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理办法

为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工作人员职责,杜绝各种教学事故、差错的发生,保证考试工作的科学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监考资格和当次监考费:

(一)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集中的;

(二)考试过程中考场秩序混乱,考试结束时考场秩序没有缓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一个考场考生答卷(答题卡)误填率达5%及以上的;

(四)考场人数、缺考人数核实有误的或缺考考生学号(或姓名)填写有误的;考场管理不严出现考试舞弊未能及时发现的,监考过程中向学生解释试题或暗示答案的;

(五)清场不严,导致5%以上考生将不准携带入场的物品带入考场座位的;

(六)监考过程中有看手机或使用通讯工具的,有吸烟、看书、看报、打瞌睡、聊天、擅自离岗等违反考场规定行为的;

(七)未按要求对试卷进行排序、装订、密封的,或擅自将空白试卷带走的;

(八)未按规定要求如实、正确填写《成都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考场登记表》的;

(九)未经学院(或教学点)、继续教育学院同意,请他人代为监考的。

二、考试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取消监考人员当年监考资格及当次监考费:

(一)利用监考或接触试题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舞弊条件或泄题、漏题行为的,或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舞弊行为的,或利用考试工作之便向考生索贿受贿的;

(二)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时间领取考卷,影响正常考试的,缺席或迟到 5 分钟(开考时间)以上的;

(三)因考试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的,在考试安排中漏排班级、考试课程,严重影响考试正常秩序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试卷短缺造成无法按时开考的,或任意变更考试日程的;

(五)主、副监考人员不负责任,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不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处理的,或影响考试结果有效性的;

(六)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漏收学生考卷(或答题卡)的,或在试卷保管期内遗失考生考卷(或答题卡)的;

(七)命题人员未按时、按要求完成试卷命制的;

(八)阅卷人员偷换、涂改考生答卷(答题卡)、考试成绩的,阅卷时遗失考生答卷(或答题卡)和考生考试成绩的,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考生成绩,或在填报考生成绩时弄虚作假的;

(九)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或成绩差错率较高的。

三、监考人员或考试有关人员对上述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诉,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分委员会鉴定。

四、本办法解释权归继续教育学院。


附件6

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各类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考试是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与成人教育相关的各类考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考场周围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的。

第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行为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有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违纪处分。

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的合法权益;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它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的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第八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入学资格的,由学校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入学的,由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其学籍。

第九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办法处理:是继续教育学院在校生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是在职教师的,由继续教育学院建议其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条 处分决定抄送学生所在单位。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二条 发现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予以保存。考试组织部门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考试组织部门汇总考生违规记录,并将情况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复核,依据相应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下达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四章 考试违规处分规定

第十四条 纪律处分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冒名代替或冒名替代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屡次作弊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考生对继续教育学院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在收到学生提出的申诉后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分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成都医学院教学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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