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讲教师、外聘教师认定管理办法
(成医继教函〔2021〕34号,2021年9月28日印发施行)
为加强学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下简称“成人教育”,含成人业余和自学考试)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管理,切实提高成人教育教学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成人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取得学校成人教育主讲教师资格是承担学校成人教育教学工作课程主讲的必备条件,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者原则上不能担任成人教育课程主讲工作。申请成人教育主讲教师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勤奋敬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师德教风。
(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及以上学位。
(三)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经学校考核合格。
(四)具备担任成人教育课程主讲教师的能力,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较好地履行教师职责。
(五)原则上为学校校内各单位、附属医院、教学基地或教学点的教师。
第二条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对象及范围
(一)应届毕业生、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入拟从事成人教育课堂教学的人员,以及其他从未担任过成人教育课程主讲教学任务的教师,需按程序申报认定。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学位,或取得全日制本科相同课程主讲教师资格的,可直接填写申请表,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分委员会予以直接确认。
(三)具有助教任职资格,但不具备主讲教师资格的教师,相关学院应加强培养,为其选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指导其教学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按程序申报成人教育主讲教师资格。
第三条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向相关学院、校外教学点提出申请,填写《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由相关学院、校外教学点审查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及聘书等附件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拟主讲课程 1/2 以上学时的面授教案及多媒体课件,经所在学院、校外教学点审查,由学院、教学点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各学院、教学点组织有关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听课,由各学院、教学点负责人填写听课考核意见。
(四)申请人所在学院、教学点对其进行德、能等方面的考核,并结合听课考核情况,由学院、教学点负责人签署考核意见,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
(五)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分委员会认定。
(六)成人教育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继续教育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七)主讲教师资格认定通过后,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条 主讲教师职责
(一)始终做到教书育人。既要精心传授知识,又要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注意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学习的能力。
(二)认真落实教学计划。要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拟定课程教学的实施计划,组织安排各个环节的教学工作。严格维护课堂纪律,严格执行课堂考勤,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三)及时批改学生作业。要注重教学过程管理,及时布置、批改、抽查学生的作业。
(四)切实抓好考试工作。要负责课程考试命题,拟定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开展评卷和分析试卷。
(五)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要探索成人教育的特点和规律,调查研究学生学习情况,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考核及管理办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分委员会撤销其成人教育主讲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1.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4.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5.不执行教学任务安排,未按时完成教学任务的;
6.不按要求进行试卷命题、阅卷和成绩上报的。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继续教育学院教学分委员会同时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并不能重新取得主讲教师资格。学年课程评估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在评估的下一学年度不得承担课程的主讲任务,限期整改后须依程序重新进行主讲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
第六条 外聘教师、各教学点主讲教师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