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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2-01-04  点击:[]


各单位(部门):

20211111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目的、范围、管理体制、职责要求等。1122日,四川省教育厅转发该规定,并提出五点要求:一是各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严格控制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二是各高校应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明确归口管理部门,对非学历教育实施归口管理。三是各高校应严格规范非学历教育招生行为,自行组织招生,严禁委托校外机构进行代理招生。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明晰、准确。四是各高校要按照国家及我省规定,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防范风险。五是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对非学历教育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适时开展办学质量抽查和评估,对各高校在非学历教育办学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根据《规定》精神,11月份以来,教育部、省教育厅先后下发通知,对高校四个领域腐败风险进行排查整改,其中重点就包括非学历教育的35个风险点。同时,开展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对照检查整改工作,对照检查的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管理体制与职责、立项与招生、合作办学、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等8个方面62个具体问题。

为认真抓好《规定》和上级要求在我校全面、准确的贯彻落实,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转发各单位,请按照《规定》和《成都医学院非学历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成医〔202187号)确定的原则、程序、措施和要求,抓好我校非学历教育招生宣传、质量管理、经费收支、监督检查、证书管理、风险防范等各项工作,确保学校非学历教育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成都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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