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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医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

2021-07-13  点击:[]

 

(成医〔2021102号,202176日发布施行

     为规范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校外教学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自学考试助学教学质量,根据《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及《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和省考考点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和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点的设置

第一条  自学考试校外教学点设置必须依据《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的要求申报。

第二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的资格:必须具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或是法人单位下属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应设在生源比较集中、交通比较方便、师资条件易于保证的地区。未经学校同意,校外教学点不得随意变更办学地址。

第四条  有意向与学校合作办学的校外办学单位需提供书面合作意向及可行性报告。继续教育学院根据该单位的申请,按照办学的各项条件对其进行全面考察,由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合作办学意向性协议,经校领导批准,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以学校名义与对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同时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登记备案。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校外教学点的统筹管理、宏观指导、申请备案和评估检查等工作。校外教学点的具体业务工作由专业所属学院负责。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应具有明确的办学指导思想,具备符合自考办学要求的教学场地、设备设施、授课师资等办学条件。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无权以学校名义与其它组织、个人签订助学(招生)协议。严禁校外教学点下设分支机构,衍生多级教学点。严禁将招生、助学权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中介机构及个人。严禁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制作、发布招生宣传资料。未经学校授权,校外教学点不得擅自冠名、挂牌和更改名称。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执行学校确定的收费标准,严禁违规收费。助学费的划拨比例,一般为扣除上缴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费用(如命题协调和考试服务费)后,学校和校外教学点划拨比例按协议执行。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设立自学考试办公室,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1-2人,建立健全校外教学点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十条  校外教学点每两年须和学校重新签订联合办学协议,确定未来两年招生的专业和人数,明确双方的职责和权利。校外教学点必须严格履行协议中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第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每年均须和学校签订安全稳定责任书,落实安全稳定责任。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每年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评估标准》,对校外教学点各项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同时接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专家抽查。对不合格的教学点,将暂停其招生活动,整改验收合格后才能继续招生;整改期结束,评估仍不合格者,学校将解除其合作协议,造成的损失由教学点自行承担。当年签订协议的教学点可不参与评估。校外教学点每年必须开展管理工作综合检查和自评,并将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于121日前报至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每年按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填写《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登记备案表》,加盖教学点鲜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由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备案。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每年召开一次自学考试工作会,传达和贯彻国家及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自学考试政策和规定,总结当年工作情况,安排下年度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严格按学校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学活动。在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若因某种原因需调整教学进程或课程,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各自考专业所在学院初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复审,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学校各自考专业所在学院按照教学计划指导教学点完成既定的教学任务,严格实行“五个统一”的要求,即统一教学计划、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学籍管理、统一考试标准。在教学过程中,各教学点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

第十七条  校外教学点应根据教学计划推荐优秀助学教师,填写《成都医学院自学考试助学教师聘用申请表》,报学校各自考专业所在学院初审,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开展教学辅导工作。教学点应根据教学计划,落实本教学点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并在开课前将本学期授课计划表、任课教师名单报送各自考专业所在学院备案。各自考专业所在学院应根据教学任务,派遣课程主讲教师到各教学点面授辅导,学校主讲教师与教学点辅导教师助学课时比例为1:5。在教学过程中,继续教育学院应监控各教学环节的实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章  考试、成绩考核及其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提供统一格式的省考笔试试卷,统一印制下发,校外教学点严禁私自命题制卷。校外教学点在考前三天内派专人到学校各专业所在学院领取试卷,试卷领回后必须存放在教学点内专用场地,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保密管理制度,严禁泄题,一经发现,取消当次所有考试成绩。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为学校自考省考校外考点,由教学点负责组织教学点考生考试。要认真做好考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省考考试安排,提前安排监考老师和考试场地,每个考场要求安排2名以上监考老师。监考老师要选聘廉洁公正、敢于负责、业务熟练的人员,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并认真填写考场记录表。发现违纪行为后,参照《四川省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行为处理程序(暂行)》处理。教学点负责整理学生违纪材料,报送至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由自考办负责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及反馈处理结果。巡考人员原则上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派出,同时教学点需安排领导巡考,作好巡考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   省考试卷由学校统一组织教师评阅、成绩复核及录入,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统一上报省教育考试院。考试成绩公布后,对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按规定向所在教学点提出查分申请,填写《查分申请表》,由教学点汇总报各自考专业所在学院,学院汇总后报自考办,由自考办组织专人查卷核分,并将查分结果向考生反馈。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负责登记、录入学校在点自考生各项信息,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信息及材料,配合学校自考学籍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要加强学生的政治思想、法纪和安全教育工作,树立良好的学习气氛,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三条  校外教学点负责及时、准确地向学生传达学校自学考试相关管理政策和通知,做好教学点与学校的信息沟通,及时收集和反映学生对自考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进行反馈。

第二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的学生个人向学校申请办理的任何事项,均应先提交给教学点,由教学点汇总信息或材料,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提交到自考各专业所在学院,由学院汇总后交自考办办理。校外教学点不得以任何理由让学生自行到自考办办理有关事务。

第六章  招生与收费

第二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应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统一使用学校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宣传。禁止自制招生简章,进行虚假招生宣传;禁止采用“先上车,后买票”的形式招收“超前生”;禁止教学点再衍生“点外点”;禁止在教学点属地外招生;禁止通过中介招生,对学生作不负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新生必须进行电子注册。校外教学点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准确、及时向各自考专业所在学院报送学生基本信息,以便自考办汇总后准确无误的做好新生电子注册工作。如逾期不报、误报或漏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教学点自行负责。

第二十七条  新生注册完成前,校外教学点需按协议规定向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上缴当次注册新生助学学费,自考办核实缴费后予以统一注册。已注册考生第二年的助学学费于上年同次注册考次时间内由教学点统一向学校缴纳,教学点所有需缴纳费用均于每年1130日前缴清。

第二十八条  教学点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除学费外,不允许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第二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考生申请办理退学退费,需按《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规定,填写《退学退费申请表》,经教学点初审后,由教学点向学校各专业所在学院提交申请,由学院审核后交自考办复核,经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审核后,按流程办理退学退费。

第七章  毕业管理

第三十条  校外教学点考生所有课程成绩达标后,需按自学考试专业计划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教学点需按照毕业论文要求统一组织考生撰写论文,由自考专业所在学院安排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对考生论文做修改和指导。教学点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达标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毕业。

第三十一条  校外教学点需做好本教学点学生的毕业资格初审工作,组织符合毕业条件的教学点考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按要求报送给各自考专业所在学院。毕业证书下发后,校外教学点派专人到各自考专业所在学院领取,并向毕业学生发放。

第三十二条  自考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按《成都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规定》申报和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教学点必须协助学校做好本教学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每学期及时向自考专业所在学院上报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包括休(复)学、退学、转学、转专业等,由学院汇总后向学校自考办报送信息及资料。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若上级管理部门出台新政策新要求,按新政策修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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